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

夢的解析 第四章 夢的偽裝(2)

夢的解析 第四章 夢的偽裝(2)

當一項科學工作遇到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時,在現有的問題上再加上一個新的問題,往往會有所助益--正如兩個胡桃放在一起,反而比單一個胡桃容易砸碎一樣。因此我們遇到的問題不僅是「痛苦的夢和焦慮的夢怎麼會是欲求的滿足?」如果我們將夢這種需要解釋的傾向稱為「夢的僞裝」現象,那麼的第二個問題就是:夢的僞裝的根源是什麼?我們可能馬上就會想到好幾種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式:例如,在睡眠中我們根本不可能直接表達我們的夢念。但是在對某些夢進行分析之後,又迫使我們對夢的僞裝提出另一種解釋。

從第三章所舉的夢例來看,確實也存在著一些不加掩飾的欲求滿足的夢。但是在那些欲求滿足難以辨認的夢中,在那些欲求已經披上僞裝的夢中,必定存在著某種傾向而對欲求有所防衛。正是因為這種防衛,除了採取僞裝的方式之外,欲求別無他法可以表現自身。我試圖找出與這種內心精神事件相應的社會現象,在社會生活中,其中一人擁有一定權力,另一人又非服從不可時,才會出現這種情況。在這種情況下,第二個人會僞裝自己的精神活動--或是說,會掩飾自己的精神活動。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禮儀,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這種掩飾。連我對讀者們解釋我的夢時,也不得採取類似的僞裝。

政論家要針對當局寫些不愉快的真相時,也會遇到同樣的困難。如果不加掩飾,當局會壓制他們的言論--如果已經口頭發表,事後加以制裁,如果想要將其印刷出版,則事先予以禁止。一位作家必須時刻提防這種稽查﹝censorship﹞,所以他在表達言論時必須緩和語氣,或將其改頭換面。他發現自己不得不依據稽查的寛嚴和敏感度調整自己言論的尺度,有時只需避免某些攻擊的形式,有時得用暗喻代替直接的訴求,有時卻必須採取某種故作天真的姿態,以免受到制裁。

稽查作用和夢的僞裝這兩種現象,在細節上如此吻合,證明它們是由相同的原因所決定的。我們可以由此假設,每個人的夢由於兩種精神力量(或可描述為傾向或系統)的作用,而各有其不同的形式。其中一種力量構成夢境所表現的欲求,另一種力量則對夢中欲求行使稽查作用,迫使欲求不得不以僞裝形式表現自身。我們仍須探究這第二動因﹝agency﹞所享有的權力--使其得以行使稽查作用--的性質。如果我們記得在進行分析之前,我們無法意識到隱藏的夢念,然而夢的顯意卻能被有意識地記住,我們自然有理由假定,第二動因所有的特權,就是允許思想進入意識的權力。不通過第二動因,來自第一系統的任何意念似乎都無法抵達意識,而且第二動因必須先行使其權力,將尋求進入意識的思想改造成它認為合適的形式,才會允許思想進入意識。於是關於意識的「本質」,我們也可以得到一個明確的概念:我們把事物成為意識的﹝conscious﹞這個過程,視為一種特殊的精神過程,有別於且獨立於表現或意念的形成過程,因此把意識視為一種感知源於別處的資料的感官。可以證明這些基本假設也是精神病理學所不可或缺的,後面我們還會詳細地討論。